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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书面协议应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第七条 授权银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
  (三)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
  (五)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六)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确认或不予确认复函,如不予确认,需在复函中说明不予确认原因。授权银行如获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不予确认的复函,自收到复函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备案申请。
  第八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的业务场所,原则上须地处人流稠密的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旅游点、边境口岸地区、主要商业区、涉外宾馆酒店等。
  第九条 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外币兑换牌价的设备或相应设施;
  (五)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代兑机构只能与同城的一家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不得与多家银行或异地的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代兑机构可以与签约银行协议约定设置多家外币兑换业务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银行终止与代兑机构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应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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