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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一)企业资源消耗,包括能源总消耗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新水取用总量和单位产品新水消耗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原材料消耗量,包装材料消耗量。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指生产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烟尘、粉尘、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水污染物。
  (三)企业环境的关注程度。
  (四)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目标。
  (五)当年致力于社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
  (六)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
  (七)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自觉行动和实际效果。
  (八)对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消耗、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和富营养化等方面的潜在环境影响。
  四、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除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政府网站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外,可以通过报纸和其他形式的媒体公布,也可以通过印制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公布。
  (二)鼓励企业自愿在我局和各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三)鼓励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在企业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要求
  (一)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在本局网站或上报我局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1、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没有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了排污许可证的允许排放量;
  3、现场环境监察中连续2次(含)以上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4、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发生集体性环境信访案件。
  (二)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应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公布,可以并处相应的罚款。
  六、在总局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另行通知,在地方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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