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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54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授权机构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3年 第54号)


  根据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现将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授权机构予以公布。
  附件:1、商务部授权机构名单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机构名单

                         2003年10月15日

附件1:        商务部授权机构名单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海南省商务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附件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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