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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淮河流域同步监测工作的通知

  注:带“*”者为原淮河规划断面,其余为“十五”计划新增断面。
  对应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控制断面:淮河流域四省应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核实监测断面,凡无监测断面的功能区应补设监测断面。
  2、监测项目:
  开展同步监测的水质断面中,国控断面和规划控制断面监测项目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一中除总氮外的所有项目进行监测,同时增加流量监测;水环境功能区断面应在保证四项主要监测项目(流量、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前提下尽量开展其它监测项目。
  (二)入河排污口排污总量
  1、监测范围:对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确定的314个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的核查、确认和登记,并绘制入河排污口示意图;入河排污口的核定应区分排污口类型,如工业源排放口、市政污水排放口、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和支流口等,并具体落实到相应的控制单元内;
  2、监测项目:流量、COD(浓度、总量)、氨氮(浓度、总量),粪大肠菌群(市政污水排放口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口)。
  (三)重点污染源
  1、监测范围:占流域内各省辖市COD排放总量和氨氮排放总量80%的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由各省辖市环保局组织进行核查、确定,并具体落实到相应的入河排污口和控制单元内,经各省环保局确认后组织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流量、根据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的类型测定COD(浓度、总量)和氨氮(浓度、总量)指标。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遥感监测,进行水系格局、面源及湖泊富营养化等方面的综合分析。
  三、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以下要求(根据监测内容和具体要求可适当增减):
  前言
  主要包括同步监测任务来源、实施单位、监测河段、监测时间与时段、以及合作单位等的简要说明
  1、监测方案
  监测河段及监测站位布设
  监测站位图(含监测断面、入河排污口及重点污染源,以市域图为单位绘制点位分布图)。
  监测站位类型与说明
  监测时段与频率
  2、监测内容及监测结果
  水质监测内容和结果
  入河排污口监测内容和结果
  重点污染源监测内容和结果
  3、监测结果综合分析
  水质
  在进行全因子水质类别评价的同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确定的水质控制断面应依据“十五”水质目标进行水质达标率评价,其余断面进行水环境功能达标率评价。
  对淮河流域四省应分省、分河流评价、同时依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分规划区进行评价。
  重点断面、省界断面1994年以来相应水期的年际比较,进行COD改善率评价。
  入河排污口
  入河排污量分析,包括:
  流域入河排污量汇总;
  流域分省、分河流入河排污量分析;
  流域分城镇排污量分析,按排污量大小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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