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发改办价格[2003]882号)
甘肃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执行目录电价标准<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请示》(甘价函[2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8年以来,为规范电价管理,增加电价透明度,经国务院批准,我委将各地在电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并入了电价,并明确未开征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征。目前各地均是按上述规定执行的。
二、新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相当于提高用户销售电价,会加重用户不合理的电费负担,也不符合电价改革方向。因此,你省尚未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市、县,不得新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应继续执行不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销售电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