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由总局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者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聘任。
直属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的聘任,由所在单位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依照程序办理,并报总局备案。其中人事、财务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聘任,需报总局审批。
应聘的中层干部,在聘期内被解聘,或聘期满后未被重新聘任的,恢复其聘任前的原职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程序
第七条 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应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根据岗位的职责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八条 直属单位实行聘用制,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选聘本单位合适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和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本单位的现有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直属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总量,不得突破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十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四)有关人事部门对申请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五)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组织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报送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七)公布受聘人员名单;
(八)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干部凡与受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进行公务回避。并不得将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员聘到从事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上工作,也不得聘用在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凡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