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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03]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 科技厅,外经贸委(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00三年十月九日

附件: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总则 
 
 1.1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 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
  1.5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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