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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的答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
 企业能否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的答复函
 (质检锅函[2003]68号)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2003年9月18日关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的请示([2003]豫质监便锅字第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按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23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企业法人,不具有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资格条件。
  二、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营业执照。凡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执照的,均可以申请气瓶充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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