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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

  2.1 水污染源监测
  (1)监测项目(5+X)
  pH、化学需氧量(或TOC)、氨氮、油类、悬浮物和不同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X)。
  (2)监测频次
  ①废水排放量≥5000t/d的污染源,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连续自动监测,随时监控。
  ②废水排放量1000~5000t/d的主要污染源,安装等比例自动采样器及测流装置,监测1次/天。
  ③废水排放量≤1000t/d的污染源,监测3~5次/月。水质、水量同步监测。
  ④生产不稳定的污染源,监测频次视生产周期和排污情况而定。
  2.2 大气污染源监测
  (1)监测项目(4+X)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和不同行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X)。
  (2)监测频次
  ①电厂锅炉安装烟气自动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
  ②热负荷>30t/h(21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十五”期间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连续测试装置,随时监控。自动监测仪器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1次/季,采暖锅炉监测2次/采暖期。
  ③单机热负荷10~30t/h(7~21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2010年底前必须逐步安装烟气连续测试装置。自动监测仪器安装前,工业锅炉监测2次/年,采暖锅炉监测1次/采暖期。单机热负荷<10t/h(7MW)的工业及采暖锅炉至少监测1次/年。
  ④所有炉、窑、灶全程监测烟气黑度,监测4次/年。
  3、方式方法
  采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原则上由企业负责安装和运行维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和监督。具备监测能力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监测站,可自行监测上报数据,并接受环保监测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监测方法按照国家和行业排放标准,根据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有国家标准方法的,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方法。自动监测系统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规定进行质量检定、校验。
  五、生态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生态监测以空中遥感监测为主要技术手段,地面对应监测为辅助措施,结合GIS和GPS技术,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建立完整的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达到科学评价生态环境状况及预测其变化趋势的目的。
  2、指标与频次
  生态监测指标要体现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本质特征的代表性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因此,一级指标应选为:优劣度、稳定度或脆弱度;二级指标应选为:植被覆盖指标、生物丰度指数、土地退化指数、污染负荷指数、水网密度指数等。各项二级指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
  监测频次应视监测的区域和目的而定。一般全国范围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应1~2年进行一次;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每年1~2次;专项目的的监测,如监测沙尘天气和近岸海域的赤潮监测要每天一次或每天数次,甚至采取连续自动监测的方式。
  六、固体废物监测技术路线
  1、技术路线
  采用现代毒性鉴别试验与分析测试技术,以危险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厂、焚烧厂等重点处理处置设施的在线自动监测为主导,以重点污染源排放的固体废物的人工采样-实验室常规监测分析为基础,逐步建立并形成我国完整的固体废物毒性试验与监测分析的技术体系,使我国环境监测系统具备全面执行固体废物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监测技术支撑能力。
  2、监测内容
  2.1 危险废物的毒性试验鉴别
  危险特性的必测项目包括: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放射性。选测项目为:爆炸性、生物蓄积性、刺激性、感染性、遗传变异性、水生生物毒性。
  2.2 固体废物的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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