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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一)按照年审规定的时间要求,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局领取《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
  (二)主管地税局接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30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上级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年审审批机关是指有批准认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税务局。
  第十六条 年审的结果
  (一)自开票纳税人
  1.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二)代开票纳税人
  1.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代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上加贴代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2.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达不到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主管地方税务局不得为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的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第十七条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第十八条 对已具有代开票纳税人资格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取消其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一)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准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税金的;
  (二)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有伪造承运货物合同等有效证明的。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条 《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地方税务局应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如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被取消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年审的具体工作,由具有批准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表》、年审合格标识、“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下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行。

底色:与年审合格标识一致。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编号:地税局代码+年月日+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在    年度认定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代开票纳税人,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地方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底色:与年审合格标识一致。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编号:地税局代码+年月日+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在    年度认定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自开票纳税人,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地方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专用章


            ┌────────────┐
            │   自开票纳税人   │
            │  地方税务机关名称  │
            └────────────┘
                长 5厘米
                宽 1.5厘米
          ┌────────────────┐
          │   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
          │    地方税务机关名称     │
          └────────────────┘
                长 8厘米
                宽 1.5厘米

  年审合格标识(略)

附件四:      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制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流程与实施方案。
  一、概述实施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基本思路是“手工采集、网络传输、电脑比对”。由于货物运输发票票量较大,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的手段,以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使用信息化手段辅助管理的原则为“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
  (一)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采集
  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录入,接收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和代开票中介机构报送的《代开票中介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汇总货物运输发票信息,并按规定时间做好数据传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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