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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条 第四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条 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见附件一)。
  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二)非货物运输劳务;
  (三)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第七条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提供以下资料并缴纳税款后,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
  (二)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代开票单位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代开票单位对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并将代征的税款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第八条 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九条 货物运输业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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