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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下发《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下发
 《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法政[2003]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解放军军事法院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规范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任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十二个月,自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聘任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任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履行书记员职责。
  本条所指的书记员职责,是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书记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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