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下发
《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法政[2003]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解放军军事法院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规范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任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十二个月,自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聘任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任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履行书记员职责。
本条所指的书记员职责,是指《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书记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