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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国税发[2003]121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需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认定手续。
  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四条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不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第五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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