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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
  (一)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1.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
  2.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自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二)对新办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申请人,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出承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
  (七)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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