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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艺考办[2003]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关于“艺术考级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的规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文化部批准成立的跨省考级机构及经文化部复核通过的省内考级机构,须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印制胶片及样本的发放、印制等组织指导工作。
  四、为保证印刷质量,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核发统一制作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样本)及印刷胶片,要求使用157克无光铜版纸印刷。
  相关考级机构须于2003年10月25日前将制版费2000元(为两套软片和一张证书样本的费用总和)汇入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中国艺术研究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地安门分理处
  账号:0200003209008800535
  五、证书可由各考级机构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印制。
  六、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
  邮编:100029
  联系电话:(010)64813423 64813451
  传真:(010)64813423
  联系人:杨克非 刘建华
  各考级机构应向已通过2003年暑期考级的学生发放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发放原考级证书的机构要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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