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0月15日 汇发[2003]1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可以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试点分局可授权辖内境外投资业务量较大的支局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非试点地区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维持现状不变。
二、经试点分局核准,投资主体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试点分局应当按照有关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审核投资主体汇出项目前期资金的申请。
(一)项目前期资金包括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前期资金应当被纳入中方外汇投资总额之内进行管理,由投资主体依照项目实际情况使用。
(二)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
1、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
2、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
4、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
5、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和资金购付汇:
1、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
2、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3、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