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分局应当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上报新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统计表》(见附件2),试点分局原报送的《境外投资试点统计汇总表》不再报送。
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1、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2、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统计表
附件1: 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1、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汇出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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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核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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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 1.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 │ 1.开办费项下的 │ 1.所投资境外项目是 │ 1.由境内投资主体 │ 1.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 │
│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 前期资金主要用于支│否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所在地的分局及辖内支 │ 逐笔经外汇局核准。 │
│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 │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 │ 付境外企业注册费、│井通过了外汇局关于外汇资 │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 2.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 │
│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 │ 开户费、支付境外中│金来源的审查。 │ 2.对于有多个投资 │ 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
│(汇发[2003]43号) │源审查意见; │ 介机构报酬等费用。│ 2.审核无误后,出具相 │主体进行投资的项目, │ 管理。 │
│ │ 3.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 │ 2.对每个境外投 │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由原进行外汇资金来源 │ 3.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将前 │
│ │的批复和批准证书; │ 资项目核准汇出的开│件,投资主体凭以办理前期 │审查初审的分局及辖内 │ 期资金使用及划转情况报原核│
│ │ 4.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确需支付 │ 办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资金的汇出。 │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 准汇出的外汇局备案。 │
│ │开办费的证明材料; │ 2万美元。 │ │ │ │
│ │ 5.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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