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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各分局应当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上报新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统计表》(见附件2),试点分局原报送的《境外投资试点统计汇总表》不再报送。
  本通知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1、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2、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统计表

附件1:        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1、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汇出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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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审核要素       │   授权范围    │     注意事项     │
├────────────┼───────────────────┼──────────┼─────────────┼───────────┼──────────────┤
│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  1.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 │  1.开办费项下的 │  1.所投资境外项目是  │  1.由境内投资主体 │  1.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 │
│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 前期资金主要用于支│否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所在地的分局及辖内支 │ 逐笔经外汇局核准。    │
│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 │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        │ 付境外企业注册费、│井通过了外汇局关于外汇资 │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  2.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 │
│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 │ 开户费、支付境外中│金来源的审查。      │  2.对于有多个投资 │ 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
│(汇发[2003]43号)    │源审查意见;             │ 介机构报酬等费用。│  2.审核无误后,出具相 │主体进行投资的项目, │ 管理。          │
│            │  3.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 │  2.对每个境外投 │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由原进行外汇资金来源 │  3.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将前 │
│            │的批复和批准证书;          │ 资项目核准汇出的开│件,投资主体凭以办理前期 │审查初审的分局及辖内 │ 期资金使用及划转情况报原核│
│            │  4.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确需支付 │ 办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资金的汇出。       │支局按属地原则办理。 │ 准汇出的外汇局备案。   │
│            │开办费的证明材料;          │ 2万美元。     │             │           │              │
│            │  5.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它材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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