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登记和卫生检疫,对列车、船舶、航空器和车辆等交通工具中发现SARS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采取应急预防控制措施。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入境人员和交通员工要认真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特别应写清楚在中国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联系。交通工具上发现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所有乘客和交通员工要提供身份证明、14天内行程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2)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入境人员加强口岸现场卫生检疫(主要是体温测试)和医学观察、医学询问,发现疑似病人的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1)出入境人员在口岸发现有下列情况:发热(≥38℃),伴有干咳、呼吸短促、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且发病前2周内与已经诊断为SARS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或去过报告有SARS病例的地区,必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对可疑病例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将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定点医院诊断治疗;入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上述症状者,应及时就地诊治,并向医生说明其近期的旅行史;出境人员出现上述症状时,不得再继续旅行,以便及时得到诊断、隔离和治疗。
(2)出入境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上发现有上述症状的旅客或交通员工时,该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目的地口岸报告,检验检疫机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交通工具到达后,对有上述症状的人员立即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指定的医院诊断治疗,对其他旅客和交通员工,检验检疫机构应发给“出入境健康建议”,并对该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3)对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1.健康申报和卫生检疫
(1)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设立查验站,对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离开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2)国内其它地区对来自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地区的人员进行健康申报登记,实施医学检查,主要进行体温测试。
(3)具体工作程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处理
(1)对经检测体温发现发热人员(≥38℃),由查验站医务人员根据《SARS临床诊断标准》进行医学检查和流行病学史询问,初步判断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立即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由专门车辆运送到当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例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初步诊断为医学观察病例的,送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其它一般发热病人,建议其不再继续旅行,就地进行治疗,痊愈后再进行旅行。
(2)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后,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城市的铁路、交通或民航部门,联系做好准备工作。同时,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等措施,通知前方沿途各站联系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对沿途下车与病人密切接触的乘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
(3)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SARS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
(4)在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处理完病人后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四、经常性预防控制措施
1、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对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相关场所保持良好的通风。不必针对SARS开展经常性消毒。
2、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对旅客大力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在交通工具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的SARS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4、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协助调查、寻找需要追踪的病人和疑似病人,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寻找,并采取隔离病人、通风和必要的消毒等措施,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和登记工作。
五、疫情通报
通过交通检疫或在交通工具上发现SARS疫情后,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SARS疫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等预防控制工作
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同乘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的寻找和健康通告。
附件5 农村地区SARS防治指导原则
为防止农村发生较大规模的SARS疫情传播,保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预防控制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采取以控制管理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SARS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农村SARS防制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农村地区健康教育;加强对返乡和外来人员的管理;发现SARS疑似病人,安全转运、集中救治,及早隔离传染源。
二、健康教育
在平时,以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有关SARS的科普宣传,使群众了解SARS的特征与预防的方法;在流行季节,向群众做好宣传,发现自己或家人发热,要及早就医,以免延误病情,造成严重后果,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疫情监测和报告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1.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SARS疫情报告点;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疫情监测和报告
(1)建立健全乡、村两级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开展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2)SARS疫情发出一般疫情预警时,村委会启动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措施,加强对返乡和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指定人员负责主动搜索、访视和信息上报工作。发出重大疫情预警时,建立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发现返乡和外来人员出现发热,以及发现不明原因急性发热性呼吸道疾病死亡的病人,必须立即向乡镇卫生院和乡镇政府报告。
(3)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应定期(1周1次)对发热门诊收治的病人,依据门诊日志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订应对措施。
(4)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5)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后,要立即实施“疫情调查与控制”措施,并立即通过“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
(二) 返乡和外来人员管理措施
返乡和外来人员管理措施:是指对返乡和外来人员应进行登记和医学观察,但不需隔离。
1.SARS疫情发出一般疫情预警时,对返乡和外来人员(是指外出返乡的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尤其是来自SARS流行地区的返乡和外来人员应进行登记和医学观察(是指每日视诊、测量体温、注意早期症状的出现),但不需隔离,医学观察期为14天。
2.发出重大疫情和特大疫情预警时,应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劝阻和控制疫情较重地区的农民工和学生返乡。如有个别学生或民工返乡,高校和用工单位要及时与其原籍的有关部门联系,通报返乡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返乡时间、是否有疑似病症等相关线索,以便对其进行健康状况追踪。
四、疫情调查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