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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预防控制有关技术方案的通知

  1.安全转运:在SARS疫情调查与控制中,安全转移病人是重要的工作环节。
  (1)返乡和外来人员有发热等症状者、在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者,立即通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转送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2)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时派专用救护车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运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
  2.核实诊断:县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组织流调人员协同医疗人员核实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对返乡和外来人员中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其发病时间与离开出发地的时间间隔在14天之内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其出发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病例出发地辖区内疾病控制机构负责对其在出发地的密切接触者及时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并将有关情况反馈。
  4.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疫点的终末消毒等参照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5.一旦某个村庄、乡镇出现本地传播的SARS疫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6.疑似病人死亡,当地无火化条件的,应参照相关技术方案对尸体消毒处理深埋;同时禁止吊丧和聚集就餐等活动。
  五、医疗救治
  (一) 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若干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每个地(市)要指定一所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医院,加以改造或新建病区,配备基本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作为专门收治SARS病人的定点医院。
  2.各SARS接诊和定点医院要制定预案,准备床位、人员、设备、药品和隔离措施,做好一切准备,尽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调配SARS治疗抢救所需的卫生资源(包括人力、设备和药品等),对接诊和定点医院提供必要的支持。
  3.指定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要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指定为定点收治SARS的医院要设立专门病区。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按照《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坚持首诊负责制。负责首次接诊疑似SARS病人的医院,要负责疫情报告,并负责联系将病人转送至指定收治医院。转运工作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5.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SARS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要学习、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二)医院感染控制原则
  1.院内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严格按照《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执行。
  2.留观病人、疑似病人一人一室;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
  3.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4.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三)病例救治
  1.严格按照有关SARS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对病例进行诊断、治疗。
  2.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及时组织会诊和抢救,提高救治质量,努力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和设备支援。
  3.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
  4.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由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护士、医技和公共卫生人员组成的农村SARS疫情应急医疗救治队伍。临床医师中应配有呼吸科和重症监护科的医师,能独立处置呼吸衰竭重症病人。公共卫生人员应包括流行病学技术人员、消毒防疫人员等,能够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社会人群监测和公共场所消毒。配备必需的消毒药械、急救医疗器械、药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救护车,指导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
  六、分类指导原则
  参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SARS疫情预警分成三个等级,即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等级预警对农村地区SARS防治工作分类指导,并开展以下不同内容的防治工作。
  1.健康教育;
  2.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相结合,以村为基础的疫情监测体系;
  3.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
  4.外来人员的医学观察;
  5.核实诊断,安全转运病人;
  6.病例个案调查;
  7.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8.疫点的终末消毒;
  9.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建设和医护人员培训;
  10.控制医院感染;
  11.病例救治;
  1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果断措施,实行封闭隔离。隔离期限为自疫点终末消毒后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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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地区分类        │        应开展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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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出预警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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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黄色预│发现来自近期存在本地传播SARS地区│1、2、3、4              ┃
┃警    │的返乡和外来人员,但未发现病例或│                   ┃
┃     │疑似病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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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橙色预│发现单个病例或疑似病例     │1、2、3、4、5、6、7、8、9、10、11   ┃
┃警    │                │                   ┃
┠─────┼────────────────┼───────────────────┨
┃发出红色预│出现爆发或聚集性发病      │1、2、3、4、5、6、7、8、9、10、11、12 ┃
┃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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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


  健康教育是通过信息传播和行为干预,帮助个人和群体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树立健康观念,自愿采纳有利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的教育活动与过程。其目的是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深入开展防治SARS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大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减少发病人数,在群防群控抗击SARS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特制定《SARS健康教育指导原则》,指导开展SARS防治的全民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策略与宣传的重点内容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交通、农业、建设、广电、科技等部门要共同参与,开展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健康教育工作,各级健康教育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加强对全社会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宣传应以传媒为主,卫生部门负责技术支持。
  各地在开展SARS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时,应该以全民普及SARS防治知识为基础,在疫情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宣传教育策略,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内容,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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