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
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3]1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各上市公司:
为了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其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我们制定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截止2004年1月1日,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规定》第十二条所指审计项目负责人的审计服务期限达到或超过五年的,也应当按照第三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