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重点审计是否存在潜亏挂账的项目;
(八)各类盘盈资产:重点审计盘盈的原因和作价依据;
(九)各类盘亏资产:重点审计盘亏的原因、责任及金额;
(十)各项待处理资产损失:重点审核其申报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一)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审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流程和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承办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单独承办同一企业全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不仅应当出具该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还应当对该企业有较大损失的子企业出具分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同时承办同一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多家中介机构,应当分别对其审计的子企业出具分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报送主审中介机构,主审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出具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为:
(一)封面:标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项目的名称、中介机构名称、项目工作日期等;
(二)目录:应对专项审计报告全文编注页码,并以此列出报告正文及附表或者附件的目录;
(三)报告正文:应做到内容真实、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结论清楚、数据准确、文字严谨;
(四)相关工作附表及附件:
1.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2.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
3.损失挂账的证明材料(应当分类装订成册,若证明材料过多,则作为备查材料);
4.主审会计师的资质证明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正文的格式为: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结果、清产核资处理意见、中介机构认为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及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