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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
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3]153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113个重点城市环保局: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05年,使113个重点城市环境质量率先得到明显改善”的要求,我局决定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中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是指城市环境质量在水、气、声三项环境要素功能区全面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达到相关要求。为保证此项工作落在实处,请各重点城市首先针对本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市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由城市政府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我局将于近期组织规划编制的技术培训。2004年6月30日之前,按照《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编制大纲》(见附件)组织编制《规划》。
  二、200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规划》的报批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三、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划目标实施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
  请各重点城市按照以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我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阶段性指导、检查工作。
  附件:《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编制大纲》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编制大纲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指导和规范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的编制工作。
  指导思想和原则
  编制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的指导思想:以“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规划为依据,按照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在水、气、声三项环境要素功能区全面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达到相关要求,兼顾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其它已有的社会、经济、环境规划的关系,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以推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决城市突出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促进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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