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应遵循以下5个基本原则:
全面达标的原则。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的宗旨是要求各城市按照水、气、声、渣等各环境要素按照功能区全面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因此,该规划不同于以往的单项环境规划,是一个综合性的规划。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各地应以全面达标作为规划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突出重点的原则。各城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以本地实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全面达标的主要障碍为突破口,将解决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的突出问题作为规划的重点,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
因地制宜的原则。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的编制应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各地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控制的现状,因地制宜,提出符合当地环境管理要求,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改善需求的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划目标的措施。
可操作性的原则。规划的编制要有分年度的分解计划,以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便于规划的操作和实施,也便于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考核。
规划指导,工程落实的原则。规划中提出的各项工程项目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基本依托,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提出实现规划目标所要求的工程项目,并在资金、时间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落实。
规划编制依据
该规划的编制要求从城市整体出发,突出规划的指导性、前瞻性和实施操作性,充分体现并提高环境保护的投资效益和环境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能力。使这一规划真正成为城市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实施依据。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1、《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2、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3、国家和地方 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
4、城市总体发展规划;
5、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及其达标实施方案;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地(市)的环境保护规划。
编制要求
1、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城市市区行政管辖区域;规划阶段近期为2005年,远期到2010年;要求到2010年各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全面达标,对2005年的近期目标可根据各城市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要求自行确定;规划基准年为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