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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的通知

  2、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具有对城市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项目统筹考虑、统一协调的综合性内容。它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具有阶段性目标的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相吻合。
  3、环境功能区达标是重点城市空气、地面水、噪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因此,因地制宜的空气、地面水、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是达标的基础,科学合理的功能区达标方案是按期达标的关键。各城市要在充分收集城市经济发展规划、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资源利用规划等基础资料,开展环境本底调查、监测、科研的基础上,对城市环境质量的现状、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使用功能、规划功能及其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和可行性论证,最后经市政府批准划定噪声功能区、大气功能区,地面水功能区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总局备案,视为规划依据。
  4、合理的规划与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总量和质量标准、污染控制措施、环境管理手段、资金保障以及预期目标息息相关。因此,规划对于城市现状和规划目标的描述要从城市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方面加以分析,使规划制定建立在对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清晰、翔实的评价基础之上。
  5、环境功能区达标的考核范围与规划范围一致;考核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6、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各重点城市应根据各地的环境管理和城市发展状况,确定切实可行的重点工程和投资方案,制定保证规划实施的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及时间安排
  1、确定任务(2003年9月)
  城市政府委托具有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编制达标规划,明确编制规划的具体要求,包括规划范围、规划时限、规划重点等。
  2调查、收集资料(2003年10月-12月)
  规划编制单位应收集编制规划所必需的当地生态环境、社会、经济背景或现状资料,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农、林、水等行业发展规划,功能区达标现状及差距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应对生态敏感地区、代表地方特色的地区、需要重点保护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以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进行专门调查或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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