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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
 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3]439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2003年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适应加快公路建设发展需要,本着改革、开拓、创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批质量,经研究,现对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凡上报交通部审查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要求。
  (二)凡上报交通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预审。预审意见和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应一并报部。
  (三)上报交通部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主要包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甲组文件”(两套)、“初步设计概算乙组文件”(一套)、“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初步设计文件”(两套)、“沿线设施及场站房屋建筑初步设计文件”(两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两套)、地震危险性分析报告、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意见 (两套)。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应提供“特殊场地的遥感地质报告、物探报告、河工模型试验报告及其他专题勘察研究报告”(两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两套)等相关资料。
  (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招标的,在上报初步设计文件时,应说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中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设计时,必须由一个设计单位负责总体设计,总体设计单位对整个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负责协调、统一,并编写总说明书和汇总概算。
  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设计文件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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