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有营造林质量管理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
2、已制定并颁布本辖区内有关营造林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办法。
(二)营造林管理指标。
指人工(更新)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成林抚育等每项任务的以下管理指标。
1、作业设计率达100%;
2、管护率达100%;
3、县级自检验收率达100%;
4、营造林建档率达100%。
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七条 根据考评内容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作业项目不全的单位,按比例增加所具有作业项目的计分值后再进行评分。其评分标准如下:
(一)数量指标32分。
1、完成计划任务16分,其中人工(更新)造林4分,飞播造林3分,封山育林3分,成林抚育3分,育苗生产3分;
2、面积核实率16分,其中人工(更新)造林4分,飞播造林3分,封山育林3分,成林抚育3分,育苗生产3分。
(二)质量指标50分。
1、人工(更新)造林(20分)。
(1)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4分;
(2)苗木合格率4分;
(3)生态公益林混交比例3分;
(4)核实面积合格率6分;
(5)幼林抚育实际面积合格率3分。
2、飞播造林8分。
3、封山育林8分。
4、成林抚育8分。
5、育苗生产6分。
(三)管理指标18分。
1、宏观管理指标2分,每项各1分;
2、营造林管理指标16分,其中作业设计率4分,管护率4分,县级自检验收率4分,营造林建档率4分。每个指标相应分值中,每项任务分别占1分。
第八条 计算方法
(一)凡达标项,分别记满分;凡未达标项(数量指标除外),按实际达标情况计算得分。未达标数量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五项任务的完成计划率和面积核实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各项,按实际达标情况计算得分;
2、五项任务的完成计划率或面积核实率未达到90%以上(含90%)的,则相应项不得分,且扣去10分。如有多项未达到,每项扣分值不累加。
(二)评分结果=∑每项得分-扣分。
第四章 考评依据与评比办法
第九条 以国家林业局下达的上一年度营造林生产计划、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林业局的统计年报数、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结果和其它情况调查结果等为依据,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