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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一般应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作为受托方进行。
  第九条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科学技术评价工作提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任务书。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一)评价对象与内容;
  (二)评价目标;
  (三)评价方法、标准与具体程序;
  (四)评价报告的要求;
  (五)评价费用及支付;
  (六)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七)其他必要内容。
  评价费用应由委托方支出,不得由被评价方支出。根据需要或合同约定,评价合同中的评价目标、方法、标准、程序等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受托方应根据评价对象、内容及评价目标,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方也可以直接遴选、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作为受托方,由受托方独立进行评价活动。
  第十二条 受托方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信息查询、社会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按时提交给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评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的名称或名单;
  (二)委托方名称;
  (三)评价目的、对象及内容;
  (四)评价原则、方法及标准;
  (五)评价程序;
  (六)评价结果;
  (七)合同约定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与评价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需要附录的信息资料可以作为附件。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由评价专家委员会或评价专家组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评议产生。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成果及重要机构、人员等的评价以及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
  评价专家有不同评价意见的,应当如实记载,并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在保证不被侵权、不泄密和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委托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有关评价结果,必要时,也可以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方或其所在单位。
被评价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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