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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是委托方进行科学技术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作为对被评价方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给予资助、连续资助或终止资助的依据。依据评价结果所做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行为方承担。
  被评价方要根据正反两方面的评价结果和建议,及时调整、改进自身的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章 评价专家遴选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评价专家资格审查制度。评价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研究与发展机构、大学、企业等单位的科学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的评价专家库共享机制。
  第十九条 遴选评价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随机原则。参与具体评价活动的评价专家一般应从评价专家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必要时,可以遴选一定比例的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家及用户代表参加。遴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体现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技术、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在一线从事实际研究与发展工作的专家参加。
  (二)回避原则。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已遴选出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被评价方可以按规定提出一定数量建议回避的评价专家,并说明理由。
  委托方或受托方根据需要可以在评价前或评价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评价专家名单,以增强评价专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接受社会监督。
  (三)更换原则。委托方或受托方组建的常设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
  第二十条 评价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无保密要求的重大科学技术计划的制定,优先资助领域的遴选,重大项目与重要“非共识”项目、重要研究与发展机构和人员等的评价,应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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