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落实改制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并在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从改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职工,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待遇不变,改制后的待遇调整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五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0号)办理。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自改制起五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其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改制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0号)规定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五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增发补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九)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对转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提留、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净资产作价、土地使用权处置等,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净资产中不够提留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安置费的,不足部分在本级财政的市政公用行业内国有资产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收入中平衡解决,或由本级财政按原支出渠道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国有资产处置、变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本行业的改革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之间统一调剂使用。地方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款项、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