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
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附录A部分内容的通知
(安监管函字[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4月1日编制印发了《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根据几个月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对该导则附录A《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中的注解内容调整如下:
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2.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全部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