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对铁路进出口危险
货物运输代理人实行资质认证的通知
(2002年11月19日 铁运函[2002]466号)
各铁路局: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必须加强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代理人资质的认证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和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等规定,决定对铁路进出口运输危险货物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人)实行资质认证。
一、代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进出口的代理人办理铁路运输时,须持有铁路局货运部门审查核发的《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进出口危货资质证书》)。
二、申报《进出口危货资质证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危险货物代理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颁发的国际货代资格证书。
2.危险货物进出口代理人必须有三年以上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经验。需有相应数量技术业务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危险货物进出口专业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3.经办人员须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考核认证,要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知识,了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各项规定。办理代理手续时须持有铁路局货运部门核发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
三、《进出口危货资质证书》由铁路局代铁道部办理核发手续。《进出口危货资质证书》经铁道部核准并公布代理人资质证书确认号后方可生效。
四、《进出口危货资质证书》的办理地点,以代理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准。每年定期进行年审。各铁路局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质条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建立完整的资质档案和有关审查细则。
五、《进出口危货资质证书》的编码采用铁路局、分局、车站、代理人四级代码方法。编码分配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