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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铁道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
 印发《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3年2月27日 铁运函[2003]72号)


各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多年来,旅客列车配置的急救药箱,在保障旅客健康和救治突发疾病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社会的支持和拥护。
  近年来,由于国家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旅客列车急救药品配置、使用一些传统做法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进行新的定位和调整。为保障旅客的健康与安全,履行铁路运输企业对遇险旅客实施救助的法律义务,适应卫生和铁路运输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旅客列车急救药品的管理和人员的培训,现将《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使旅客在乘车中突发疾病、创伤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护和简易治疗,保障旅客的健康与安全,履行铁路运输企业对遇险旅客积极救助的法律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公共运输的旅客列车(包括混合列车)均应设置“旅客意外伤害救急药箱”(简称“药箱”)。“药箱”实行药品使用证管理制度。药品使用证的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时间、车次,车票发到站,患者单位、姓名、发病症状,用药名称,经办人签字等,具体格式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三条 “药箱”规格、药品配置和使用证(需编号)由各铁路局自行规定,由客运部门会同同级铁路卫生部门统一制作配发,原已配置的药箱可继续使用。
  第四条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的要求,“药箱”内的药品配置应该是国家基本药物范围内的常用、安全、方便、有效的药品,应包括治疗突发性心脑血管疾病、高热、疼痛、突发精神异常、外伤止血、急性炎症的药品(含说明书)、消毒的药剂;同时,要配置临床常用的诊疗用具,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镊子、剪刀和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清创包(简易接生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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