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每趟旅客列车上要有两名以上经过红十字会救护员培训合格的乘务员(即红十字救护员)。“药箱”由红十字救护员专人负责掌管。如掌管人员调离岗位,应另指定专人掌管。
第六条 各领用单位每月补充药材时,必须携带“药箱”使用证及药材补充申领表。医疗单位根据客运部门核发的“药箱”使用证和药品配置标准配备药品。领取药品后,申领表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保留一份。医疗单位将双方签字后的申领表作为药品费用的清算依据。客运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供药医疗单位签订供药合同。
第七条 “药箱”内的药品材料每月补充一次,如有特殊情况药品用完可随时申请补充,但必须提出正当理由。“药箱”药品使用证如有遗失,由领用单位向所属单位挂失,并进行补发。
第八条 “药箱”药品及药品补充费用,由医疗单位按市场批发价格向客运部门财务定期清算,在铁路运输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 在旅客列车上遇到旅客患病时,通过列车广播向旅客中的医务工作者求助。列车红十字救护员立即携带“药箱”到达现场。
第十条 医务工作者要发扬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到达现场后出示证件并积极投入对患者的救治。
第十一条 在紧急救治中,医务工作者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或同行的旅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红十字救护员在实行紧急救护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及同行旅客。
第十二条 处方药使用后要填写药品使用记录。需要转送到医院治疗的病人,医务工作者、红十字救护员要填写简要治疗记录。
第十三条 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列车客运乘务部门要向医务工作者所在单位通报医务工作人员的事迹。
第十四条 培训红十字救护员要与落实“中国红十字会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在有人身伤害事故的现场,就有经过培训的红十字救护员参加现场救护”。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严格规范培训,确保培训质量”要求,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