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令
(二00三年 第5号)
《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和《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已于2003年9月29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长 吕福源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附件2 《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附件3 《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附件1: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
反倾销条例进行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反倾销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发生的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
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
第五条 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第六条 对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审查,应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应考察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价销售,或者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国内同类产品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
第七条 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包括对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状况或设备利用率存在的实际或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现金流、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受到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