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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3年第5号——《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反补贴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发生的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
  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是指阻碍尚未建立的国内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致使该产业无法建立。
  第五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对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的审查,应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
  审查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应考察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相比,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价销售,或者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国内同类产品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
  第六条 审查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应包括对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状况或设备利用率存在的实际或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补贴幅度的大小;现金流、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筹资或投资能力受到的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对于农产品案件,还应当考虑是否给政府支持计划增加了负担。
  第七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时,还应当审查补贴的性质及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第八条 实质损害威胁应当根据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来判断,并且如果不采取措施,实质损害将会发生。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确定实质损害威胁,还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补贴的性质及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二)表明进口很可能发生实质增长的补贴产品进口的大幅增长率;
  (三)表明进口很可能发生实质增长的补贴进口产品生产者生产能力的增长。在采用这一指标时应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市场可能吸收的增加的出口量;
  (四)进口产品是否正以将大幅压低或抑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价格进口,并且将很可能导致对进口产品需求的增加;
  (五)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第九条 确定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还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国内产业的建立或筹建情况;
  (二)国内需求的增长情况及其影响;
  (三)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状况的影响;
  (四)补贴进口产品的后续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趋势。
  第十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十一条 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用途、生产设备和制造工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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