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应诉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在向商务部提交任何文件及证据材料时,均应提交中文正本一式5份,并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3份。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依据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规定的规范中文为正式语言和文字。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应当为规范中文。非中文资料应提交中文译文及原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非中文资料如未附有中文译文将不被视为有效的和合法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46号)同时废止。
附件3: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
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
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保障措施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 损害,是指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严重损害是国内产业受到的全面的和重大的减损。
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严重损害的发生。
第五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进口产品增长情况,包括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和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审查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出口能力和对中国出口继续增加的可能性等因素,而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第六条 商务部在确定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应当依据确实的证据,客观、综合地评估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各种可量化的指标,而不得仅根据个别指标作出裁决。
第七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