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4号)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已经或者正在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
4.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了土地,能够复耕的,已经或者正在组织复耕。
5.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权得到纠正。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1.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已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已逐项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
2.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问题得到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四)执法不严、管理松弛得到纠正,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1.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或者曝光。
2.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负有责任的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已经作出深刻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地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
3.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4.国土专项资金管理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得到纠正。
5.土地市场建设各项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完善的,在治理整顿期间建立或者完善,并有效地贯彻执行。
三、检查验收方法和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