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商务部负责发布市场异常波动警报。一级波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二级波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
(一)发生洪水、干旱、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引发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二十条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等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地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接到报告的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对发生的一级或二级市场异常波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通报,并分别向全国或相关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异常波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向社会发布全国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
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省会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市场异常波动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