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发布黄色预警警报后,启动发生地省会城市以上应急预案,做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发布红色预警警报后,启动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由商务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省级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商务部报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启动当地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向商务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省会城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
第三十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发生地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应当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密切合作,积极组织货源,保持合理的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不得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第三十一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与周边地区建立商品调剂的互助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如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向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当国内生活必需品产量不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商务部,迅速组织进口。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应以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予以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