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03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印度德里市及其周边地区暴发登革热。截止10月28日,共报告实验室确诊登革热病人1723例。为防止登革热传入我国,保障我国前往印度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印度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三红征)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来自印度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入境时不得携带蚊虫。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其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