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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
 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03]政干字第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02]后需字第109号)精神,现将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03年1月起,按照总后勤部[2002]后需字第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见附件1),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类区划分见附件2),减去个人应交伙食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离退休干部个人交纳住院伙食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所需经费,由管理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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