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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监发[2003]23号)


各银监局: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11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八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1月12日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四条 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
  第五条 符合《办法》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表及《办法》九条要求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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