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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委托,由银监会向被批准开业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代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被批准设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收到批准开业文件后,到银监会办理相关手续,并凭银监会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上述批准证书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银监会在代发当日将批准证书存根送商务部。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拟设公司开业申请资料应包括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及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等资料,均需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或稽核部门经理,以及与上述职位名称不同但所承担职责相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二)过去五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公司的重大违规、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甚至破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五年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条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行任职资格核准管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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