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适用备案制的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自收到完整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二十七条 未经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或稽核部门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不得兼任党政机关职务或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不得兼任与本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其他营业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因故连续一个月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暂代其履行职责并向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事前备案;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应更换人选。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司应聘请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外部审计师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离任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情况;
(二)分管业务合法合规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三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应建立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资料;
(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五)汽车金融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六)离任审计报告;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