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监管;
(三)所任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所任职公司严重违规经营、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严重亏损,或被接管、撤销、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等;
(五)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不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六)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其任职前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取消任职资格的汽车金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进行通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以控制风险为核心,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内容包括:
(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与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以及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参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 除单家股东的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外,汽车金融公司应设立董事会。单家股东的外国独资汽车金融公司应聘请外部独立董事。
第三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实行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参照《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制定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细则,报其所在地银监会分支机构事前备案后执行;依照《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
第三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