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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汽车金融公司核心资本不得低于资本的50%。
  第四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及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如下:
  风险加权资产=对商业银行的债权×20%+有商业银行提供保证的债权×20%+其他担保形式担保的债权×50%+其他形式资产×100%+担保业务余额×100%
  其他担保形式是指商业银行提供保证以外的担保;其他形式资产不包括现金。
  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资产时,应当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当从相应的资产项目账面价值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5%。
  授信余额包括表内和表外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最大10家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第四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关联人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对关联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出资额的100%。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中授信余额的计算口径为扣除借款人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作抵押后的余额。
  第四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0%。
  第四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自用固定资产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40%。
  第四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流动性资产是指现金、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款和其他一个月内可变现的资产。上述各项资产中应扣除预计不可收回的部分。流动性负债是指一个月内到期的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第四十九条 汽车展示厅贷款应专门用于汽车整车展示所必需的场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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