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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费用和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等,应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本项目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应付工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支付的各项税费: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实际交纳增值税税款”、“支付的所得税税款”、“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款”等内容也在此项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应交税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现金支出、支付的保险费等。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租赁所支付的现金”也包括在本项目中。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根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息,以及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反映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在本项目中反映,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现金,包括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不从本项目内减去。外贸等企业收到的所得税返还增加权益的现金也在此项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如接受现金捐赠等。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偿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等。本项目可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9、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现金: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根据“应付股利”、“财务费用”、“长期借款”、“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0、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如捐赠现金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等。执行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也在本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1、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反映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三)表内关系:
  5行=(2+3+4)行;10行=(6+7+8+9)行;11行=(5-10)行;13行≥14行;18行=(13+15+16+17)行;20行≥21行;23行=(19+20+22)行;24行=(18-23)行;29行=(26+27+28)行;33行=(30+31+32)行;34行=(29-33)行;36行=(11+24+34+35)行。
  九、境外子企业基本情况表(企财外附01表)
  (一)编制方法
  本表由各境外子企业分户填报。
  (二)指标解释
  1、注册资本:按境外企业在驻在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填列。其中中方投入资本和中方资本中以个人名义注册的资本额应单独列示。
  2、向境内投资:本项目反映境外子企业向境内企业投资的净额。
  3、向境内投资收益:反映境外子企业向境内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或损失,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4、出售或处置资产损益:反映企业出售或处置部分资产形成的净损益,如为损失以“-”号填列。
  5、或有负债和承诺事项: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本表中的或有负债要求反映三个明细项目: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和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还要单独反映已抵押资产的金额。
  6、驻在地所得税率:应按照境外子企业实际执行的税率填列。采用比例税率的企业,按实际比例税率填列;采用累进税率的企业,按平均所得税率填列。
  7、驻在地会计年度起始日:本项目按照会计年度起始日的格式填报。例如会计年度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则填20030101;如果会计年度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则填20020701。
  8、不良资产及挂账: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损失净额及资金挂账、亏损挂账等,包括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资产损失,或者虽无确凿证据,但根据外部相关信息资料结合会计人员专业判断预计资产价值减损的金额。
  (1)坏账损失及预计损失:反映企业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以及企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经营状况等外部信息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后预计的损失数。不包括企业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损失数。
  (2)存货损失及预计损失:反映企业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由于存货市价持续下跌、使用该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售价、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并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等因素所形成的预计损失数。不包括企业已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准备或商品削价损失金的存货损失数。
  (3)不良短期投资及预计损失:反映企业短期投资期末余额高于市价的预计损失数,包括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损失等。不包括企业已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损失数。
  (4)固定资产净损失及预计损失:反映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由于购置或建造成本大幅下降等原因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账面余额高于可收回金额的预计损失数。不包括企业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损失数。
  (5)不良长期投资及预计损失:反映企业年末长期投资余额中,由于被投资企业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造成的净损失数,或者因被投资企业濒临破产、倒闭或投资项目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预期难以收回的投资额,包括不良股权投资、不良债权投资和不良房地产投资等。不包括企业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损失数。
  (6)无形资产损失及预计损失:反映企业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全部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再带来经济利益而造成的损失数,以及因前述原因导致无形资产部份使用价值丧失、市场价格下跌所形成的预计损失数。不包括企业已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损失数。
  (7)在建工程损失及预计损失:反映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等原因所形成的在建工程预计损失数。不包括企业已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损失数。
  (8)委托贷款损失及预计损失:反映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由于贷款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原因造成的净损失数,或者因濒临破产、倒闭或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预期难以收回的款项。不包括企业已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损失数。
  (9)资金挂账:反映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或政策性因素形成的、未足额计提或摊销的、并经财务认定和记录,但又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核算或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费用等。其中,当年形成的挂账应单独列示。
  (10)年末经营亏损挂账:反映企业因经营活动因素产生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以“+”填列。
  9、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反映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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