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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 申报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在核安全审评、核安全监督、民用核设施操纵与运行、核质量保证、辐射防护、辐射环境监测及与核安全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1、2、3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1989年12月31日前,取得理工类博士学位,累计从事核安全相关工作满9年;
  (2)1986年12月31日前,取得理工类硕士学位,累计从事核安全相关工作满12年;
  (3)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理工类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核安全相关工作满15年;
  (4)1981年12月31日前,取得理工类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核安全相关工作满20年;
  (5)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理工类中专学历,累计从事核安全相关工作满25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1)担任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满3年,且完成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相关项目3项及以上。
  (2)获得核安全相关专业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3)获得2项及以上核安全相关专业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3、论文与专著: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核安全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核安全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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