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3]2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目录
序言
1 总则
2 知识产权的范围
3 知识产权的归属
4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5 侵权与处理
6 奖励与处罚
7 附则
附录:名词和术语
序言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工程技术人员利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技术与实践经验所完成的每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成果都凝结着他们的心血、智慧和创新精神。
对这种原创或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工程技术人员创新与发展的鼓励,有助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进步,同时也符合建设单位(业主)和公众的利益。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WTO的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勘察设计咨询业迫切需要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指导全行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1 总则
1.1 为了保护与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丰富与发展原创性智力成果,增加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并提高其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尊重并合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以下简称邻接权);
2.专利权;
3.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权;
4.商业秘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