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利;
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1.3 本导则所称的勘察设计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咨询。
1.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等工作。
2.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总图、工艺、设备、建筑、结构、动力、储运、自动控制、技术经济等工作。
3.工程咨询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的咨询活动,包括前期立项阶段咨询、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施工阶段咨询、投产或交付使用后的评价等工作。
1.4 本导则所称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7.《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 知识产权的范围
2.1 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著作权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咨询活动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以各种载体所表现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勘察设计咨询作品的著作权。勘察设计咨询作品包括以下内容: